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,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、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、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。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,是國家預防糾紛、維護法制、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。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。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,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、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,藉以防止糾紛,減少訴訟。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;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,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,其目的是作出裁決。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行為包括:證明合同、委託、遺囑等法律行為;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;證明法律事實包括引起法律關係產生、變更和消滅的事實;證明非爭議性事實,某些事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,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,亦得公證證明;對於追償債款、物品的文書,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;保全證據;保管遺囑;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,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;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宜。

公證與公證翻譯主要包括

日文公證翻譯:遺囑公證翻譯、款合同公證翻譯、解除收養公證翻譯 、繼承權公證翻譯、親屬關係公證翻譯 、收養公證翻譯、存款公證翻譯、結婚公證翻譯、離婚公證翻譯、死亡公證翻譯